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时间: 2008-09-22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059号文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政策变化

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中,将原条例中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的条款删除。也就是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增值税转型的具体体现。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又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范围

新办企业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使用

发票的购领

发票认证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增值税纳税人重点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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