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政策
1.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2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条件
1.3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
1.4 出口退(免)税涉税证明
1.4.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1.4.2补办报关单证明
1. 5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1..6旧设备出口退(免)税
1.7出口样品、展品的退(免)税
1.8出口货物有关单证备案制度
1.9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免)税
2生产企业
2.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2.2出口退(免)税申报和资料的报送
2.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2.4新办生产企业和小型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2.5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2.6 涉税证明
2.6.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证明
2.6.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6.3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3外贸企业
3.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3.2出口退(免)税申报和资料的报送
3.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3.4出口退(免)税涉税证明
3.4.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4.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证明
3.4.3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
4小规模企业
4.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4.2出口退(免)税申报和资料的报送
4.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4.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特殊退税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已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三)必须是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四)必须是已结汇并核销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就是采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为出口退税管理提供现代化手段,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电子数据,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严谨性、科学性、高效性,更好地履行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管理职责,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业务操作的时候,取得报关单、核销单(青岛地区为取消纸制核销单的试点地区)、增值税认证发票以及专用税票等出口退税凭证,同时相关部门将相应的电子信息向上传递,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向下传递到基层的退税机关,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企业申报电子数据与执法部门电子底账数据的计算机比对。
出口企业根据规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将相关电子信息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到税务机关预审,通过对预审发现问题的调整,形成完整的退税申报表,再到退税机关正式办理退税申报。退税机关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自身逻辑审核及与外部信息对审,审核无误后,经审批,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将税款划给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须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研制的最新版本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开发,供全国范围的出口企业免费使用,不需要任何费用。纳税人可以登陆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上直接下载,并经常注意使用最新版本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最新的商品退税率文库。
对受托方代理委托方进口的料件,由受托方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出具纸质证明。委托方凭受托方转来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进口料件税款的模拟抵扣手续。待货物出口后,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有关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一)出口企业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一)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简称外购旧设备)。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加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请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六)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一)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1)购货合同;(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已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一)保税区
1、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报关的,区外企业可以凭进入保税区的报关单、仓储企业离境备案清单及其它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加工区
1、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第五条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第七条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2、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第四条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保税物流园区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四)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国内货物“出口”到港区或园区、港区或园区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五)出口监管仓库
1、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国内货物存入实行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并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由主管海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纳入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须将这部分出口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同时,对以前单证不齐在当期收起单证的出口数据也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对于有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还要将当期新办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册信息、当期核销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册信息、进口料件明细数据一并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当全部信息录入到申报系统之后,首先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电子申报数据。为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企业须把明细申报数据报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再根据退税部门的预审结果对原申报数据进行调整,调整后进行正式申报。生产企业每月只能进行一次正式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须报送的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6、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8、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9、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10、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增值税:
“免抵退”税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的计算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代征税
(3)“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4)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消费税: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同外贸企业计算。
(一)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款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青岛市将小型企业的标准定为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不到200万元人民币。
(二)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一)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须为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下列四种情形界定为视同自产: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1、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因故发生退运,企业须调减出口销售收入,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对于企业退运货物已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无论是否生成退税款以及是否跨年度退运均可在下期免抵退税申报时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外贸企业将当期(批次)出口货物退税纸质凭证的基础明细数据采集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通过系统生成当期(批次)申报明细电子数据。为提高企业申报的质量,保证正式申报的准确性,外贸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后、正式申报前,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一批次或多批次的预申报。再根据退税部门的预审结果对原申报数据进行调整,调整后进行正式申报。外贸企业每月可进行一批次或多批次正式免退税申报。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6、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8、《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9、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特殊退税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1、增值税: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收购价格×出口退税率-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
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进口料件作价加工销售额×抵扣税率-海关已征增值税
抵扣税率为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或进口原材料征税率
2、消费税: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收购价格或出口数量×消费税率或单位税额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1)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2)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3)外贸企业采取作价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1、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
2、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企业须调减出口销售收入,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对于企业原退运货物尚未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调账,冲减退运当月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不必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应在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退运数量,并加盖业务印章。
(2)对于企业原退运货物已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审核通过,有应退税额的,应补缴已退税款。其审核通过的税款按正常出口退税管理。
(3)对于企业原退运货物已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未形成应退税额的,税务机关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冲减已申报的出口明细数据,不再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4)对同一报关单发生部分退运的货物,在出口退税申报时产生的“该关单已办理过退运补税证明”的疑点,在认真核实后可予以人工挑过。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一)免税认定
1、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2)代理出口协议。
2、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 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二)免税、核销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三)视同内销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