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企业
时间: 2008-09-2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投资”国内相关税收政策概述

流转税
  流转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或对规定的营利事业和经营行为以及规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收,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统称为流转税。
  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流转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流转税,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则不属于现行流转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企业“走出去”给予了适度支持。依据“公平”和“中性”的所得税原则对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做出了“限额抵免”的配套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作出了“限额抵免”的原则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规定: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  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二)为便于税法规定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7至第81条分别对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扣除限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的原则”和“超过扣除限额的可以延期5年补扣”等基本事项均做出了细化规定,使“限额抵免”法更加科学和完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出口退税:
  对出口产品在国内已纳增值税实行退税政策,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利于增加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鼓励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税务登记: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 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附件的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