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时间: 2008-10-0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

 
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现行规定是: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2.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
  3.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4.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5.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准予扣除的具体项目包括:
  1.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其中教育经费超限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4. 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5. 合理的借款费用,直接扣除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6.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 租赁费,经营租赁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应当提取折旧;
  9.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汇兑损失和财产保险保费。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和摊销,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 电子设备,为3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1.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 自创商誉;
  3.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七、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八、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采用限额抵免法,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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