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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时间: 2008-10-0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按照纳税义务的不同,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税率:
25%。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准予扣除的具体项目包括: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其中教育经费超限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合理的借款费用,直接扣除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应当提取折旧;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汇兑损失和财产保险保费。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和摊销,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七、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八、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采用限额抵免法,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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