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春节休假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0年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2月22日。特此提示。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