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1年第13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市昌盛达包装厂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期满3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青岛市昌盛达包装厂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中扣缴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