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2011年第13期
时间: 2011-05-17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1年第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市昌盛达包装厂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期满3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青岛市昌盛达包装厂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中扣缴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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