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青岛青汽实业公司实施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实业公司在2002年至2003年有多笔款项付给青岛汉超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世佳利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韧特强橡胶有限公司、青岛瑞达电器有限公司等单位,并从世佳利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从汉超工贸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货款支付方式均为支票转账,但是支票存根及所附的汉超工贸、瑞达电器的收款收据全部由张胜利签名。
款项付给四家公司、从两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却为什么签收人都是张胜利一个人呢?张胜利又是什么身份?敏感的检查人员认为这其中很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将案情通报给公安机关,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张胜利展开调查。
经初步调查,张胜利是青岛市四方区人,住址在四方区南昌路,2002-2003年度为青岛青汽实业有限公司供应三种型号的胶管,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从未申报纳税。该公司会计刘某交待:青汽公司与汉超公司、世佳利公司并没有业务往来,青汽公司从这两家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张胜利带来的,因为张胜利声称货物就是这两家公司生产的,因此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已在青汽实业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经检查,张胜利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数量、金额虽然与实际供货情况一致,但是销货单位名称却与实际不一样:张胜利带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世佳利公司和汉超工贸公司的,收款收据上却分别盖有“青岛汉超工贸公司”、“ 青岛瑞达电器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公章。
经调查,青汽实业公司与张胜利的结算方式为:张胜利将货供到仓库以后,由仓库填写入库单,张胜利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以后,由仓库保管员附入库单后再交到财务经过经理确认后进行结算。结算时,并未认真审查收款单位是否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一致。
那么,张胜利又是从哪里取得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呢?经调查,张胜利揽到为青汽公司加工胶管的业务后,由于自己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从一个叫陈峰(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此人真名陈海华)的人那里购买了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35份发票上填写的购货单位为青汽实业公司,销货单位为青岛汉超工贸公司,自己为此支付了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8%的开票费。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胜利从陈海华处购买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伪造。
从汉超公司取得的35份发票的来源调查清楚后,检查人员继续调查另外20份来自世佳利公司的发票。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世佳利公司法定代表人畅延明,畅延明供述:2002年张胜利找到自己,请求合作生产胶管,原材料由张胜利提供,胶管加工后为青汽实业公司供货,每月结算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青汽实业公司,张胜利将收回的货款存到自己公司账上。
张胜利却称,自己找到畅延明时,是让畅延明开具其经营的韧特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会开出了世佳利公司的发票呢?畅延明进一步供述:韧特强公司和世佳利公司都是自己开办的,由于韧特强公司的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世佳利公司的所得税是按查账征收,为了让世佳利贸易公司销售额达到180万以继续保持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目的,在和青汽实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所以就开具了世佳利贸易公司的20份增值税发票。对此,张胜利却没有注意到。
经过全面调查,市国税局稽查局确认,张胜利在2002年—2003年间,向青岛青汽实业公司销售胶管价值191.3万元,未申报纳税,少缴税款12.66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应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同时,张胜利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陈海华为自己开具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触犯刑律,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7月13日张胜利、陈海华被抓捕归案,7月30日畅延明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