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柯桂标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楚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海坚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此,披着青岛华尔佳商贸公司等合法公司的外衣从事非法活动的特大犯罪团伙成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终于松了口气。
四张发票露马脚,犯罪嫌疑人遁身
2002年3月,青岛市市南国税局收到广东省国税局发来的一份协查函,该函要求协助核查青岛华尔佳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华尔佳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四份发票全部满额填写,确实值得怀疑。市南国税局遂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成标前来接受调查,该公司会计送来了账簿和有关凭证,却没有最重要的发票存根联。税务人员要求会计迅速带发票存根联接受检查,但是却收到了柯成标通过传真发来的发票存根联,该存根联显示的各项内容与广东方面提供的抵扣联却完全一致。富有经验的税务人员知道,商贸公司满额开具发票的情况非常少见,一家公司开出的四张发票全是满额就更少见了,所以华尔佳公司必有问题。于是再次通知柯成标前来接受调查,没想到,柯成标不仅没来接受调查,反而关闭了手机,该公司会计称自己只是受雇买发票和做账,平时都是柯成标与自己联系,自己却无法与柯成标联系,在税务人员上百次拨打都柯的手机都无法拨通的情况下,市南国税局认为案情重大,遂依法将该案移交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处理。
税警联合力破大案,嫌疑人身份虚假难抓捕
稽查局接案后极为重视,当日即派出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初步调查显示,华尔佳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5日,9月6日被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3日第一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至2002年3月18日,短短六个月的时间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9本计975份,同期申报销售收入142.9万,申报纳税5449元,税负率只有0.38%。根据经验,稽查人员分析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遂与青岛市公安局取得联系,成立了由市国税局稽查局邵波、李青维和市南公安局某某?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研究案情后认为,抓捕柯成标是侦破此案的关键,全面掌握该公司账簿、凭证、进销项发票的情况是确定其罪行的重要依据,因此专案组确定了边检查其账簿资料、边抓捕柯成标的办案思路,账簿资料的检查由税务稽查人员负责,抓捕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税务稽查人员将其全部销售发票录入金税协查系统,进行全国协查,并对华尔佳公司取得的43份进项发票向广州、深圳等地国税机关发出协查函,很快即收到对方国税局回复:这43份发票上注明的开票企业根本不存在。稽查人员迅速将这43份发票送往中国人民银行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41份发票系伪造,2份为真票。经与发票发售机关北京市国税局联系发现,这2份真发票的实际购领单位是北京万古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而开票单位却分别是北京华宇恒欣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利民升华商贸有限公司,购票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必然存在虚开的情况。但是进一步检查该公司财务资料发现,该公司进货付款方式为现金交易,仓库地点不详,账务记录简单,账面无明显疑点。公安机关将柯成标申请注册公司时的身份证信息录入人口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查询,但没有发现其身份证号码和人名,对其身份证上注明的村子的全部人口进行了查询,也没有发现柯成标,这就充分证明其身份证系伪造,给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由于无法查找柯成标下落,华尔佳案一时陷入僵局。
多起案件涉及华尔佳,案情越来越复杂
正在华尔佳案一筹莫展的时候,专案组接到青岛市四方区国税局提供的线索,称青岛贵利华商贸公司有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而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之一正是柯成标。又是柯成标!专案组分析,这家公司很可能是柯成标的又一犯罪窝点,遂决定两案并案侦察。对贵利华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1日,案发时已从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了6本增值税发票,并已全部开具,而部分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根本不存在,部分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虽然存在但从未与该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专案组初步认定,这两起案件可能是一宗有预谋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窝案,找到柯成标仍然是破获该案的关键。
同时,就在专案组正全力以赴调查华尔佳案件的时候,五、六月份,重庆市公安局和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也先后派人来青调查华尔佳公司的情况,因为他们均在查办涉税案件的时候发现了盖有华尔佳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收据,重庆市警方甚至发现了华尔佳公司的印章和盖有该印章的8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市警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1名涉案嫌疑人当场跳楼死亡更使这起案件显得扑朔迷离。
在了解以上情况后,邵波和专案组的其他成员都深感案情越来越重大复杂,也感觉到责任更加重大。而所有的一切,只有抓到柯成标才能真相大白,所以焦点越来越集中到柯成标身上。
蹲点守候柯成标,一人落网揭开犯罪活动大幕
为了抓获柯成标,专案组采取了各种手段和措施。专案组先调取了柯成标的手机通话记录,监听了与其经常联系的电话,并根据这些电话查出了相关地址,对这些地址的收发信件进行了彻底排查,发现辽宁鞍山等地曾与柯有频繁的函件联系,专案组立即到鞍山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得知柯成标曾根据鞍山一些不法分子的“指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依然不能找到柯成标。4月23日,专案组得到消息说柯成标将乘坐当晚9点左右出发的2540次列车离青去北京,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高度重视这条信息,派出专案科全部8名稽查人员与3名经侦干警一起到火车站伺机抓捕柯成标,八点多全部人员到达火车站并对所有进站口进行了监控,但直到列车出发,也没有发现柯成标的影子。办案人员为了这条来之不易的线索,登上了即将出发的列车,每人手持一张柯成标的照片分头逐个车厢搜寻,但直到晚上十点多,也没有找到柯成标,办案人员只得另寻线索。
参加过多次涉税大案侦破的专案组人员已经做好了足够了心理准备,他们知道凡是南方来的涉税犯罪嫌疑人,都是有备而来,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彼此之间往往是单线联系,要想抓到他们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线索,柯成标等人一般是3个月就换住所,先后在多个地方租住房屋,邵波与专案组其他成员根据综合情报分析后决定选择对两处重点处所轮流蹲守,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并对经常出入这两个处所的两名出纳进行了重点调查,有时候专案组成员在一直跟踪其回家并在其家楼下蹲点守候,到了夜深人静的时候,为了避免频繁下车,专案组成员连水都不敢多喝,由于长时间在车上烟也不能抽,加上又是酷热的夏天,办案人员在车内汗流浃背,精神和意志都经受了极大的考验,但他们从来没有叫过苦喊过累。功夫不负苦心人,艰难的守候终于等来了犯罪嫌疑人柯成标,6月24日夜间,柯成标及刘海坚潜回其新租住的房屋,被守候在此的专案组一举抓获,案件的突破口由此打开。
当晚,办案人员对以上两人进行了讯问,柯成标交待:自己真名柯桂标,系广东省潮阳市司马浦镇下美村农民,自2001年8月开始,与“阿雄”、陈楚荣(柯的同乡,真名郑楚招)等人在青岛密谋策划成立了贵利华公司、华尔佳公司、天时营公司、广祥发公司(案发时刚办理税务登记,尚未领取发票)等四家公司,其目的即是从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撕下空白发票联、抵扣联销售获利。而刘海坚正是受柯、郑指使具体负责贵利华公司、华尔佳公司、天时营公司增值税发票填开工作的人,包括华尔佳43张进项增值税发票、已撕去发票联、抵扣联的2475份销项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全部都是刘一手填开的。柯交待,其刚开始从事这项非法工作时,曾经根据鞍山等地一些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数量很小,很快他们就将主要作案手法该为定期携带大量的专用发票到外地非法出售,他们雇用青岛当地的会计为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做账务记录,平均3天领购一本专用发票,由于其注册了3个公司,所以他们实际上几乎每天都能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手中积累起10本左右的专用发票,就由柯桂标、郑楚招等人带至广东潮阳、深圳、北京等地非法出售获利。鉴于其交待的事实与专案组掌握的情况基本吻合,6月26日,公安机关对柯贵标和刘海坚依法刑事拘留。在接下来的审讯中,柯交待,就在6月22日,郑楚招才刚刚携带14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南下广东潮阳预谋出售。事不宜迟,得到这一重大线索后,专案组立即派人南下广东潮阳,6月29日在郑楚招的家中将其抓获,7月2日,郑楚招被刑事拘留。同时,根据柯的交待,专案组还对天时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个富有戏剧性的情节:天时营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其注册地址是青岛市南海路11号3楼,而自2001年3月起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四个检查科即在4楼办公,在税务稽查机关的眼皮底下作案,可见其嚣张程度。天时营公司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共从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6本(其中万元版发票49本,千元版发票7本),已全部被柯等非法出售。同年7月31日,以上三人被依法逮捕,羁押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罪有应得,三人入狱
此案经青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认为被告人柯桂标、郑楚招一虚假注册成立公司的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伙同被告人刘海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桂标伙同被告人刘海坚为自己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对检查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是互相推诿责任,力争从轻处理。
经过双方充分控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柯桂标与“阿雄”(广东潮阳人,在逃)于2001年6月预谋,在青岛成立假公司后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后柯桂标、阿雄伙同郑楚招等人,在无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办理了虚假的公司登记,成立了所谓的华尔佳公司、天时营公司、贵利华公司,并以三个公司的名义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1本(2525份),除作废1本(25份)、追缴1本(25份)外,其余99本共计2475份发票,由阿雄、柯桂标、郑楚招分别携带至广东省潮阳市、深圳市、北京市等地和由柯桂标、郑楚招、刘海坚等人邮寄到北京、沈阳、鞍山、汕头等地出售,共计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期间,为掩盖出售销项发票的事实,阿雄、柯桂标指使郑楚招帮助刘海坚等人在销项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上填写虚假的销售去向、销售金额等,其中刘海坚填写了76本共计1900份;柯桂标还伙同阿雄将非法获取的43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刘海坚等人填写虚假内容,并申报抵扣了税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1重42份是假票、2份真票。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桂标、郑楚招、刘海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公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柯桂标、刘海坚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桂标、刘海坚虚假填写非法获取的进项发票43份,是为了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非法出售而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宜单独定罪。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桂标伙同郑楚招、刘海坚等人,将通过虚假注册公司骗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牟利,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柯桂标系本案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楚招系本案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坚系本案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做出了文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