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的通知
时间: 2010-02-04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中税协日前印发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003号)。文件指出,200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通知》第六条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上述文件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可开展公益性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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