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
二○○九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2009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改稿)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4月10日前通过qd532sws@sina.com电子信箱传给管理中。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二00九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不断提高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业务质量和执业水平,规范服务行为,优化市场秩序,加强队伍建设,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努力营造公平、诚信、守法、有序的执业环境,大力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和税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特修改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二00九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对发展壮大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要求,指导和帮助税务师事务所及广大从业人员规范执业,科学管理,周到服务,诚实经营,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认知度,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和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发挥出注册税务师行业应有的作用。
二、考核对象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在册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罚分明,旨在规范。
四、考核管理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牵头组织,与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配合进行。每年由管理中心、协会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监管人员组成年检考核小组,共同参与年检考核工作。
五、考核办法
实行千分制考核,共分五项。采取单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对外征求意见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逐次逐项考评计分,算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并以此为依据,结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评出先进事务所和先进从业人员给予奖励(个人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对不合格单位和从业人员限期整改。本办法的考核总成绩同时作为各事务所年检是否通过的基础依据和对事务所执业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六、奖惩办法
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形式。根据年检结果,对工作业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事务所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务所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评为先进单位;对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评为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对问题严重者限期整改,限期不改,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先进事务所评选条件
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值不低于900分。其中,市内各区事务所年代理收入4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五县市各事务所年代理收入26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八、不合格事务所的处理办法
各事务所目标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0分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经查属实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整改。凡能够严格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并经验收合格的,方能通过年检。
九、不予参评的内容
各所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评为先进;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1、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恶意竞争,相互抵毁,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伙同委托人共同违规作假,偷漏税款,为社会提供虚假信息;或在执业当中,只收费不服务或压低收费标准。
2、乱借用他人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证,或向社会提供事务所不实信息,欺骗公众;存在乱挂靠、乱收费,扰乱经营秩序的行为;
3、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所(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擅自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收支不符合要求,各种基金不按要求足额提取,不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另设一套帐或隐藏转移收入,不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5、事务所性质的变动、名称的更改、法人代表的更换、股东的变动、注册资金的调整等,未按程序和规定报管理中心审批备案的。
6、执业人员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7、与税务机关进行代理收入分成或高额支付各种租赁费,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8、未经批准自行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虽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但只缴管理费,人员、财务和执业等方面完全独立的;分支机构没有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执业,以及一年内存在两次以上执业质量问题的,
9、不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规程开展执业;
10、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参加网上后续教育学习,考试不合格,不予通过年检;
11、其他要求限期整改或不予年检的事项以管理中心印发的年检具体要求为主。
十、各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上报市管理中心备案。
十一、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