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友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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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1-01-06   来源:高新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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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元旦休假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1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0日,20111月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2日。特此提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