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2009年汇算清缴提醒单
 
关闭
时间: 2010-02-20   来源: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一、汇算清缴期限要求

2009年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为了保证2009年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序进行,我局将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制定纳税申报进度时间表,请广大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早按照要求申报。

按应税所得率核定的核定征收企业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汇算清缴;按定额核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无需进行汇算清缴。

二、审批事项和时间要求

下列项目属于报批项目,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或享受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审批事项的受理期限截止到2010430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截止到20102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备案事项和时间要求

下列优惠项目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执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备案事项的受理期限截止到2010430日。

四、减免税清算要求

经审批或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于每个优惠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5月底前审核完毕。

五、关联交易申报的相关要求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在此强调,对于此种申报方式的企业,即使不存在关联交易,但至少存在关联关系,均需进行关联交易的申报(远程申报即可,不必报送纸制资料)。《关联关系表》(表一)必须填报,其余的报表根据企业的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填报,举例来说,购销表(表三)如无关联进口购入业务的,在关联进口栏目中填写“零”即可。

   2009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方式确需填制纸制报表上门手工申报的,可到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领取申报表,填好后报办税服务厅进行手工录入。其他未尽事事宜,请详见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

六、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除下述企业外,均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例外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企业不管是否属于免于准备同期资料范围,均应准备同期资料。

一是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

二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

根据《崂山国税局2009年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6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报验所准备的同期资料。重点税源科由各管理员负责报验,各中小税源管理科由各科设在纳税服务科的窗口人员负责报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

七、申报资料报送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将2009年汇算清缴申报表、税务鉴证报告(外资审计报告)在531日之前报送到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科服务窗口。 

 八、汇算清缴政策咨询

 3月份以前,有关汇算清缴事项可以咨询原税收管理员;3月份以后,可咨询办税服务厅各税源管理科对外服务窗口。(咨询原税收管理员仍可告知相关政策及办税流程)

咨询电话:1236683102802;各税源管理科对外服务窗口电话另行公告。

因税务机关将在201034月份进行征管改革机构调整,调整后的纳税人管理科室及办税流程将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进行公告。可能会给2009年汇算清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欢迎广大纳税人对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及时进行调整,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青岛市崂山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