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休假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0年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2009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2010年1月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特此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