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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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1-07-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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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责令未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下列单位,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未办理的,所持税务登记证件和结存的发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公告时间 备注
370283706491964 平度市东方绣品厂 马干世 2011.07.19  
370283164065812 青岛市平度昌里纸箱厂 艾希茂  2011.07.19  
370283790845576 青岛庚辉进出口有限公司 王玖平 2011.07.19  
370283756945928 青岛平都进出口有限公司 韩伟 2011.07.19  
370283164079472 青岛黑鲤石墨工业公司 孙同道 2011.07.19  
370283164076044 青岛第二齿轮厂 康锡平 2011.07.19  
370283760258450 青岛诚信义工贸有限公司 张玉其 2011.07.19  
370283787575050 青岛利珍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金斗一 2011.07.19  
37028366789601X 青岛三韩电子有限公司 金荣浩 2011.07.19  
370283725560128 平度银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杨绍田 2011.07.19  
370283164074495 青岛平度市第三棉油厂 杨绍田 2011.07.19  
370283760251515 青岛业盛堂礼品有限公司 白金顺 2011.07.19  
370283164070988 青岛市平度第二水泥厂 杨积涵 2011.07.19  
               

 

 

                                                              平度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