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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友情提示

时间:2009-12-28   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休假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0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0日,2009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0日,20101月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2日。特此提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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