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友情提示
时间:2010-04-29 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休假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0年5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0日,2010年5月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2日。特此提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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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休假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0年5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0日,2010年5月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2日。特此提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