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2009年8月份,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49号),在全市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中免费推广应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目前,全市已有6700余户纳税人安装使用了该系统,开出网络发票37万余张,涉及开票金额100.7亿多元。同时,我局开通了互联网站(www.qd-n-tax.gov.cn)和12366电话热线的防伪查询服务。
在网络发票的推行过程中,国税部门始终秉承优化服务的理念,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网络发票的应用培训和开票软件,并由技术服务单位开通400-618—0186 技术服务热线,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及时的人工语音服务。
网络发票的推行,对于遏制普通发票造假、用假,防范非法骗购发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以及查处虚假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强化了税源监控,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营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同时,也规范了普通发票用票单位的财务管理,杜绝了利用假发票虚报冒领的问题,净化了经济运行秩序。2010年1-5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在使用千元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中全面推行网络发票。同时,根据网络发票推行情况,不断加大对违法骗购发票、开具发票不如实申报、借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提示广大纳税人,根据我局今年8月份发布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49号)的规定,我市国税系统监制的旧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统一发票》及各类手工万元版发票的使用期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自2010年1月1日起,继续开具以上发票将会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而受到处罚。同时,开具的作废发票也不得作为购买方的有效报销凭证。请广大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旧版发票并申请领购新版发票。未安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临时发生大宗业务,需开具发票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