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均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决策重大事项,审核重要文件;
(二)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上级报告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四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局机关和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根据总局、省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示精神,拟定工作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会务工作。
(四)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向总局、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五)负责与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答复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
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设立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基层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见附件3):
(一)领导简介: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单位领导简历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三)主要职能: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单位主要工作职能。
(四)行业概况:青岛市国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五)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1.各税种法律法规
⑴增值税
⑵消费税
⑶企业所得税
⑷储蓄利息所得税
⑸车辆购置税
⑹进出口税收
⑺有关规费
2.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⑴增值税
⑵消费税
⑶企业所得税
⑷储蓄利息所得税
⑸车辆购置税
⑹进出口税收
⑺有关规费
(六)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七)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1.税务登记
2.纳税申报
3.发票管理
4.纳税检查
5.税款缴纳
6.账簿管理
7.复议诉讼
8.税务代理
9.税务文书签收
(八)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九)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重大涉税案件曝光。
(十一)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十二)人事管理事项。
1.人事任免
2.公务员招录
⑴公务员招考公示
⑵公务员招考通知
(十三)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
(十四)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
(十五)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工作。
第十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方式: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
(二)特定工作场所
基层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办税服务厅功能规范的相关规定,选择采用以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
1.触摸屏查询系统;
2.办税明白纸;
3.公示公告栏;
4.大屏幕显示器;
5.其他符合办税服务厅功能规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
(三)新闻发布会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报
(五)其他外部媒体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青岛国税频道;
2.青岛政务网——市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基层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链接地方政府门户网站;
4.其他新闻媒体。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基层单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答复。
第十三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内公开政府信息方式:
(一)内部网站
(二)公文处理系统
(三)相关会议
(四)特定工作场所
第三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程序
第一节 行政管理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管理公开”,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目录》(见附件4)中所列行政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公开”中所称“系统外”公开,是指社会公众通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获取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公开目录”中的相关内容。
“系统内”公开,是指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通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获取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公开目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公开事项”公开前,责任部门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办公室负责审查信息公开流程是否规范。对不能确定“行政管理公开目录”中所列内容之外的行政管理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公开范围、公开时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责任部门报主管局长审定。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公开(政务公开)——系统外公开”工作流程:
(一)通过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以及第五项第一、二目规定的方式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依据“公开事项”,在所属的“公开时间”内,将公开内容电子文档报送市局网站管理员,在2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通过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方式公开信息的,工作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公开——系统内公开”工作流程:
(一)通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方式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依据“公开事项”,在所属的“公开时间”内,通过内部网站工作流公开信息。
(二)通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方式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在拟定文件时,应当在公文处理系统文头纸页的“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栏次标注该文件的公开范围,办公室(文档室)按文头纸的标注执行。
(三)通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方式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在相关会议上公开。
第二节 税收业务文件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业务文件,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税收业务文件发布前,市局办公室负责审查拟发布的文件的发布流程是否规范;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拟发布文件是否合法。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税收业务文件,政策法规处报主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发布税收业务文件的处室在拟定文件时,应当在公文处理系统文头纸页的“抄送单位”栏次,用“括号()”标注文件对外发布状态,即“发布”或“不发布”:
(一)标注“(发布)”的,市局办公室应在文件封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转内部网站,内部网站管理人员自收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以及第五项第一、二目规定的方式对外发布。
(二)标注“(不发布)”的,市局办公室不对外公布该信息。
文件流转时限,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二条 对与以前政策规定不同的文件,拟文处室应将变化的条款、原文件文号等信息列出,附在文件后通过内网转市局办公室网站管理人员,由网站管理人员对原文件进行标注。相关处室应在文件签发10日内修订纳税服务、业务指南等相应程序和模块。
第二十三条 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拟文处室在发文同时,撰写“政策解读”文档,与税收政策同时报送至市局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通过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一、二、四目规定的方式对外发布。
第三节 基层单位主动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单位,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区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基层单位相关科室和分局,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拟制、修订、提供和保密审查,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各自承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操作流程图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上级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基层单位不再另行转载。
(二)除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基层单位还应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上级税务部门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制度、办法和措施等;
2.税收执法权,包括征税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等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制度、办法和流程等;
3.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其中,重点公开以下项目的执法结果(见附件6);
⑴出口退税进度
⑵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⑶行政处罚
⑷一般纳税人认定
⑸个体定税(含不足增值税起征点业户)
⑹查前公示和重大案件查处结果
⑺欠税公告
4.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对应的主动公开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五项第三目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内容。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目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一、二目规定内容。
(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四目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四目规定内容,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本办法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四)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四目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目规定内容,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本办法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间
(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五项第三目规定方式
1.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相关制度、办法、措施、规定和流程的相关科室或分局,以及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最终审定的相关科室或分局,应在文件发布或结果最终审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形成公开内容电子文档并附相关资料转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电子文档后,进行内容完整性审查并备案,组织协调公开方式管理职能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公开。
2.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基层单位应在事项明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或上级税务部门规定的公开之日内予以公开。
3.其他按本办法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由相关科室或分局在规定的公开时间内,将公开内容电子文档转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电子文档后,进行内容完整性审查并备案,组织协调公开方式管理职能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目规定方式
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相关制度、办法、措施、规定和流程的相关科室或分局,应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形成公开内容电子文档转至办公室;相关科室或分局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印制办税明白纸的通知》(青国税征便函〔2007〕27号)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印制相关内容办税明白纸,并予公开。
(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四目规定方式
1.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的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公开。
2.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目规定公开。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照《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三目的规定公开。
(四)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四目规定方式
1.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的时间,在新闻媒体刊登公开。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办法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相关科室或分局在本条第一项第三目规定的公开时间内,撰写信息解读稿并传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文档后2个工作日内修订编拟新闻通稿,传回责任科室或分局;责任科室或分局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将新闻通稿传回办公室;办公室收到审核后的新闻通稿2个工作日内,将新闻通稿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协调新闻媒体予以刊登。
(五)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或分局应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延期公开相关信息,但延期公开信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文件发布或结果最终审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或上级税务部门规定的公开期限。
第二十九条 基层单位要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功能规范相关规定,对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进行维护和完善,及时调整和更新主动公开的内容,充分发挥特定办公场所的作用。
第四章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第一节 市局机关依申请公开程序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7,以下简称《申请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一)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基层单位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批转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或相关区(市)国税机关提供信息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处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处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属于相关区(市)国税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区(市)国税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区(市)国税局负责人审签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该局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批准,报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8)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属于交由相关区(市)国税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相关区(市)国税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及时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见附件9)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见附件10)。
第三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节 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程序
第四十四条 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基层单位相关科室和分局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四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操作流程(见附件11)。
(一)受理
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和由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均由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完备的申请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二)办理
1.对能够当场答复的,由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予以答复;属于市局批转答复的,答复后按规定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回复或代为答复。
2.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和不能当场回复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由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批转相关业务科室和分局办理。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相关业务科室和分局一般应在10至12个工作日内或按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由科室或分局负责人审签后,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科室、分局或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各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不能当场回复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相关业务科室和分局一般应10至12个工作日内或按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由科室或分局负责人审批后,报各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3.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答复申请人的,经报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需要延期的,应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答复
对申请人的答复和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信息的回复,由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代市局答复的信息,基层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答复后,按规定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相关环节文书管理操作流程。
(一)基层单位直接受理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基层单位受理信息公开权利人的书面申请,并通过出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后,应及时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予以备案。
(二)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
1.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青国税函”形式批转相关基层单位提供信息,同时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
2.基层单位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信息的回复,由本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函”的形式回复。
3.基层单位回复后,应及时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予以备案。
(三)市局批转代为答复的信息
1.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青国税函”形式批转相关基层单位代为市局答复信息,同时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
2.代市局答复的信息,由代为答复的基层单位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答复,并注明代为市局答复。答复后,应及时填写《青岛市国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本单位备案,一份附代为答复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基层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保密委员会(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内部各部门是保密审查的责任部门,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十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基层单位领导在各类会议、活动上中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五十二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部门领导审签,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五十四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见附件12);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文件;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五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五十八条 税收新闻发布是税务机关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发布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税收统计数据、税收工作重大举措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税收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税收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第六十条 税收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简称“市局办公室”)负责税收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局内各单位配合。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闻发言人由市局分管局长担任,代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发布税收新闻。
税收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协调、指导税收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审核税收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主持税收新闻发布会;代表本级国税机关对外发布税收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税收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根据工作需要,受新闻发言人委托,市局有关处室领导可以发布有关新闻。
第六十一条 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发布党和国家税收工作方针、重大税收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重要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二)发布税收收入等统计数据、税收重点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三)发布涉税违法案件以及重大突发性税收事件及处理情况;
(四)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税收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
(五)需要发布的其他税收信息。
第六十二条 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报会(包括记者招待会等);
(三)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四)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六)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六十三条 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一)明确发布主题。市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税收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审定。其他处室拟发布税收新闻,应通过《签报》将发布内容报分管局长审定后,由新闻发言人组织发布。
(二)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税收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处室提供,市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把关,报新闻发言人审定。
(三)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如遇特殊情况由市局主要领导确定;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召开的自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受新闻发言人委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发布。
(四)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做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第六十四条 税收新闻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和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
第六十五条 税收新闻发布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涉税新闻和信息。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
第六十七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平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制度、公开效果等内容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市局机关处室和基层单位年度排序指标,并纳入市局机关和基层局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二)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三)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公开广大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公开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五)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六)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得到社会公众,特别是纳税人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以下方法实施监督:
(一)自查。各基层单位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采取边自查,边整改的方法,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专项监督检查。市局领导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每半年对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次专项监督检查。
(三)日常巡查和抽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巡查和抽查的办法,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外部评议。市局领导小组每年至少1次邀请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组成评议小组,采取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评议、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外部评议,及时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要求,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被检查对象、检查起止时间和工作时限,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检查。按照监督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检查,工作结束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底稿,撰写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报告。
(三)陈述申辩。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被检查人员的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应予以采纳。
(四)提报审核。检查人员应当于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审批表,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五)做出处理。根据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下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改或处理决定,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六)反馈处理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按整改或处理决定进行整改落实,并在限期整改期限结束之日起或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通过抽查进行跟踪检查。情况复杂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延期反馈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限期整改期限结束之日或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七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三)主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方式建立完善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情况、发布及时性和实效性等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
(八)责任追究情况;
(九)上级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准确完整;公开形式完备,运维正常;公开时间落实,按时及时;公开制度完善,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满意度高。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百分为基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3),进行加、扣分。市局机关、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定排序。
第七十六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全市国税系统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基层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七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造成信息发布失误的,发布信息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按照本办法应当经协调后发布的信息,未经协调或虽经协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发布的。
(三)经协调达成一致但未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第七十九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密切关注和及时发现在各个渠道上出现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对信息澄清情况要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国税机关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八十条 对因为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相关单位要立即向市局办公室报告;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青岛市国税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国税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市局名义进行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市局领导批准。
(二)以各基层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涉及市局处室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征得相关处室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应当经市局批准。
第八十二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国税机关发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79号);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65号);
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60号);
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文件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4号);
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72号);
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36号);
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78号);
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40号)。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