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友情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2年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特此提示。
青岛市四方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