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友情提示
 
关闭
时间: 2011-12-21   来源: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关于2012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友情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2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9

特此提示。

 

 

                

               青岛市四方国家税务局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