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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在线访谈>廉洁勤政在线访谈
廉洁勤政在线访谈实录
时间: 2010-02-02
来源:
主持人
2010-02-02 15:33:18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
纪检组长董惠芳
2010-02-02 15:33:52
谢谢各位网民朋友的支持。今天与大家在线交流,收获很大。我们将继续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教育、监督、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实现关口前移和超前预防,努力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力求取得新成效。在此,衷心希望各位网友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国税工作,通过网络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多提意见和建议,经常与我们沟通交流。谢谢大家!
@社会人
2010-02-02 15:25:48
向纪检组长董惠芳提问:董组长您好!现在社会上各行各业都在抓行风建设,请问你们国税是怎么做的呢?
纪检组长董惠芳
2010-02-02 15:27:46
我们坚持优化纳税服务与纠风工作相结合,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一是围绕优化纳税服务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跟进式的专题监督监察,设计针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调查问卷,组织开展对基层办税服务工作的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二是加大对效能投诉件的查处,着重从严查处税务干部服务态度恶劣、推诿扯皮、人为效率不高等问题,对调查属实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三是组织开展“服务经济发展、走访万家企业”活动,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全系统行业作风现状及面临的矛盾形势,进一步深化行风建设工作。
@海蛎子
2010-02-02 15:20:12
向纪检组长董惠芳提问:我公司购买货物后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后因发票开具有误,取得了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开具了红字发票,请问:取得的红字发票是否应该认证?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纪检组长董惠芳
2010-02-02 15:21:53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应依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内。
@yyy
2010-02-02 15:16:20
向纪检组长董惠芳提问:请问,我是一个江苏的企业,从山东济宁购进货物,可否到青岛市代开发票?
纪检组长董惠芳
2010-02-02 15:17:09
这位网友下午好!不能。《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青国税发〔2007〕190号)第九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适合此条申请代开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单位和个人的居住地或临时经营场所在代开国税机关辖区内;(二)货物起运地、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加工场所在代开国税机关辖区内。江苏的企业从山东济宁购进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不能到青岛代开普通发票。
@普通纳税人
2010-02-02 14:54:18
向纪检组长董惠芳提问:董组长您好,最近在外网看到贵局开展规范国税机关、国税干部与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关系的检查,请问贵局如何处理与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关系?
纪检组长董惠芳
2010-02-02 15:00:24
针对近年来纳税人对关于违规代理、不规范代理的投诉时有发生的现象,我局把治理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与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之间关系作为纠风的重点,出台了“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行纪律者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关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违规参与代理的处理规定和税务人员任职或岗位回避的规定,并于2009年底开展了检查,将持续抓好这项工作,切实规范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与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之间关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海浪
2010-02-02 14:55:02
向纪检组长董惠芳提问: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最近想办理停业,到国税局应办理什么手续?
纪检组长董惠芳
2010-02-02 14:59: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纳税人
2010-02-02 14:49:21
向纪检组长董惠芳提问:我单位购进一辆货车,销售方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否抵扣?抵扣期限是多长时间?如是其它车辆也能抵扣?
纪检组长董惠芳
2010-02-02 14:53:18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经认证相符后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所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haha
2010-02-02 14:41:04
向纪检组长董惠芳提问:董组长,您好!又临近春节,请问贵局在春节期间如何开展廉政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廉政自律意识?
纪检组长董惠芳
2010-02-02 14:43:08
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廉政工作,2007年以来,我局提出了“以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为重点,以重要节日为突破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思路,通过加强廉政教育、广泛开展廉政宣传、征求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在办税、办公场所摆放倡廉标语等,从单位、家庭、社会等多方面营造“清廉过节”的良好氛围。今年我们将继续抓好节日期间廉政工作,通过重申节日期间纪律,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强化税务人员自律意识,向社会、广大国税机关干部职工家属发公开信,向广大纳税人发放监督卡和手机短信等形式,强调廉政纪律,请广大纳税人对青岛国税干部职工在执法与服务工作中的不廉行为予以监督。
主持人
2010-02-02 14:29:48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青岛国税网站,关注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廉洁勤政”。今天参加在线访谈的国税局嘉宾是青岛市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董惠芳同志。下面先请董组长简单介绍一下这次访谈的主题内容。
纪检组长董惠芳
2010-02-02 14:33:19
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长董惠芳,非常高兴能够通过“在线访谈”这种形式同大家交流、沟通。借此机会,我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全市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给各位网友拜一个早年,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吉祥! 近年来,我局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以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为重点,以重要节日为突破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廉政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制度建设,努力建设群众满意的税务机关,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把中秋、国庆、元旦、春节作为廉政工作的敏感时期和重点时期,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组织开展了“服务经济发展、走访万家企业”活动,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建议,促进行业作风建设的深入开展。 今天,我们将围绕“廉洁勤政”这个主题和广大网友展开在线交流,欢迎各位网友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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